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直部门: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按照《关于茌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茌发〔2014〕1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审查、确认,现将本级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公告如下:
一、茌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中共茌平县委茌平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三、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茌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六、茌平县财政局
七、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茌平县公安局
九、茌平县国土资源局(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
十、茌平县环境保护局
十一、茌平县交通运输局
十二、茌平县教育局
十三、茌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四、茌平县科学技术局(茌平县知识产权局)
十五、茌平县民政局
十六、茌平县农业局
十七、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八、茌平县商务局
十九、茌平县审计局
二十、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茌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十一、茌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十二、茌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三、茌平县水务局
二十四、茌平县司法局
二十五、茌平县统计局
二十六、茌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茌平县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七、茌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十八、茌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二十九、茌平县物价局
三十、茌平县档案局(茌平县档案馆)
三十一、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十二、茌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十三、茌平县地方史志办公室
三十四、茌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三十五、茌平县林业局
三十六、茌平县粮食局
三十七、茌平县水产局
三十八、茌平县畜牧局
三十九、茌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四十、茌平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十一、茌平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上述行政执法单位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从事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未经公告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特此公告。